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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2-28  浏览次数:1358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部长 李毅中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七)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八)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九)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八条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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